旁听者无视法庭纪律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8-09-20 点击数量:5281

9月20日上午,远安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一名旁听人员无视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允许擅自拍摄庭审视频并发布于微信朋友圈,被远安法院予以训诫并处以500元罚款。

当天上午八点半庭审开始时,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宣布了庭审纪律,明确告知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代某未经审判员同意,用手机偷拍庭审视频并随即发送微信朋友圈,被法警发现后制止并暂扣其手机。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对代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代某对自己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表示悔过,当场删除了视频、撤回了朋友圈并写下了悔过书。鉴于代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该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训诫并处以500罚款。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