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庭纪律、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拘留

发布时间:2020-09-03 点击数量:757

9月2日,远安法院依法对扰乱法庭秩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告向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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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日,原告年迈母亲诉被告三个儿子赡养费纠纷在该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开庭审理前,因当事人之间发生争吵并大声喧哗,该院法警立即前往现场维持秩序,其中原告的大儿子向某不听劝阻并将该法警咬伤。鉴于向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并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对向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的处罚决定

事件发生后,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教育下,向某自己的疯狂举动悔恨不已,对自己的无知法盲行为作了深刻的具结悔过,表示以后一定要遵纪守法,做一名守法公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