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首例!远安法院开庭审理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件
2022年9月27日,远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被告人曹某传授两名未成年人开设赌场“抽水”赚钱的方法,就场地选择、招揽赌客、物品准备、抽水渔利、规避风险等方面的经验进行了传授。后两名未成年人至酒店开房以“闷金花”的形式开设赌场,招揽数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到现场,就安排人员盯梢、“抽水”、做好赌场服务工作等方面进行现场“指导”。后公安民警根据举报现场查获被告人等人。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承认,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普法课堂
传授犯罪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等,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口头传授、书面传授、动作示范传授,包括公开传授与秘密传授,直接传授与间接传授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可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传授比较严重的犯罪方法,如抢劫、强奸;向未成年人传授;被传授人实施了该方法并造成社会危害等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
该案中,被告人曹某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