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境去“淘金”,判!

发布时间:2021-11-24 点击数量:562

2021年11月23日,远安县法院判决了该县域内首起偷越国境罪案件,三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20年6月,被告人周、汪、杨三人从湖北省宜昌市乘坐飞机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在西双版纳暂住多日后,在“蛇头”的带领、指引下,三人结伙从中老边境非法小道偷渡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后在老挝境内从事诈骗活动。2020年12月27日,老挝警方将涉嫌非法出入境的周、汪、杨移交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三人分别被处行政罚款五千元。2021年7月3日,三人均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远安县域内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大量不法分子在境外形成诈骗集团进行流水线式电信诈骗,严重危害了居民的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打击

远安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大打击力度,强化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普法宣传,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为平安远安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