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炸伤眼 庭外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21-10-25 点击数量:475

“就是你们的烟花质量有问题!”“烟花的质量没有问题,出现意外就是你自己操作不当!”原被告在法庭上激烈辩论。近期,远安县法院茅坪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被告调解当天履行了赔偿责任。

2021年2月11日,除夕之夜,原告邓某在自家大门口燃放烟花,点燃后烟花中途停放了,邓某在离烟花五六米远的地方观望,三四分钟后上前倾斜着身体观察,烟花突然再次燃放,炸伤了他的眼睛,随后在宜昌市第一医院救治。出院后,原告邓某于同年7月向远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烟花爆竹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该案中,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该案所涉案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烟花爆竹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数额及标准如何确定。

而根据原告保存的烟花爆竹外包装,从外观看没有任何损坏,里面炮筒也全部燃放完毕,无法充分证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烟花爆竹公司认为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不按照燃放说明要求操作,没有将产品放在30米的安全范围之外,而且在中途停燃的过程中,用手触摸燃放的烟花,与事故烟花是否有缺陷关联都不大。针对赔偿数额双方更是争论不休。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遭遇的不幸,为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提议庭外调解。一个月的调解期内,承办法官抓紧时间做调解工作,为了保障烟花爆竹公司能够继续生产经营,承办法官没有武断采取保全措施,多次联系沟通烟花爆竹公司,告知长期的诉讼过程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最终双方达成合意,以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68000元并当场履行圆满结案,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虽然该案圆满结案,但是不得不提醒大家:燃放烟花爆竹属于危险性活动,容易导致人身伤害,一定要小心谨慎,严格规范操作。如不幸受伤,并确定由产品缺陷造成,伤者可依法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