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加一等!
2021年11月30日,远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案件,被告人余某不仅自己偷越到境外实施诈骗活动,还组织他们偷越国境,最终获刑入狱。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被告人余某偷越国境至缅甸勐平地区从事诈骗活动。期间,诈骗团伙成员“猴智”向其承诺,每从国内组织一人偷渡到缅甸从事诈骗活动,余某可获得2000元的“提成”。为了牟利,余某于2020年9月通过微信联系到另外四人,这四人将个人身份信息及电话号码发送给余某,用于购买机票、安排偷渡行程。2020年9月5日,余某联系的四人结伙从湖北省宜昌市乘坐飞机至云南省澜沧市,后在诈骗团伙联系的“蛇头”带领下,通过徒步翻山等方式偷越国境至缅甸勐平地区从事诈骗活动。
2020年11月10日,上述四人中有三人从该诈骗团伙逃离,至云南省孟连县中缅边境非法入境时被民警查获,分别被处行政罚款;2021年2月4日、4月10日,被告人余某及剩余一人分别从缅甸返回孟连境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行政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等七种严重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余某联系的四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余某组织偷越国境的四人均被判处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偷越国(边)境及协助他们偷越国(边)境的人员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国外疫情尚且严重,请县域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偷越国(边)境行为可能导致境外疫情输入传播的危害,不要为了一己私利,以身试法;发现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等部门举报,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家园健康、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