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啥也别“帮信”!一帮就“入刑”!

发布时间:2023-03-28 点击数量:1867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助人为乐是美德,但“帮助”也有可能成为“帮凶”。近日,远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运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5日至7月4日期间,被告人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将某店铺“充值专营店”的账号、密码以及对公账户等信息提供给他人用于接受赌资并提供转账服务,支付结算金额达6064余万元,非法获利242余万元。被告人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退赃81.3万元。

法院审理

鉴于案情明了、事实清晰,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并制作“表格式裁判文书”,依法判决被告人殷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涉案扣押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据统计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是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等支付工具出租、出借、出售帮助犯罪分子收钱、洗钱,或者帮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群等等行为,均有可能触犯“帮信罪”。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提升法律意识,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沦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