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受了伤 保险追赔更受伤

发布时间:2020-12-16 点击数量:451

近日,远安法院通过视频调解平台成功调解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2019年9月,被告姚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当事人夏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有受伤,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夏某在入院治疗后将姚某及姚某所购车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至远安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夏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事故车辆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姚某承担70%的责任。2020年9月,保险公司以姚某在上述交通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姚某偿还交通事故赔偿款4万余元,并承担起诉案件诉讼费。法院立案后,姚某认为自己也受伤理应得到部分赔偿,不愿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积极组织调解工作,向姚某阐明法律条款,告知相关法律责任,最终,保险公司诉姚某案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姚某偿还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3万元,于达成协议当日履行完毕,原告保险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姚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追偿,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近几年,随着对四轮机动车驾驶的有力监管,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是,两轮摩托车作为山区县城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群众对其安全驾驶意识显然依旧薄弱,不少人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不具备安全驾驶能力,不能有效避免交通事故,不仅给他人带来痛苦,自己还需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还要受到法律追究。希望各位摩托车驾驶员,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切勿心存侥幸,持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辆,共同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