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为谁做事?

发布时间:2023-04-06 点击数量:619

案情简介

为谁在运砂?

李某在经营河砂销售的过程中,根据同行雷某的指示向某建材公司运送河砂,同雷某办理了结算,应支付货款10万余元。此后,李某经催要未果,起诉要求雷某和建材公司共同支付欠款。审理中,雷某同意支付,但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建材公司认为同李某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同雷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同建材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雷某承担付款责任,建材公司不承担责任。

为谁在装修?

王某打算成立某传媒公司,找到陈某对租用的房屋进行装修,同陈某商定了装修价格。陈某按期完成了装修,向王某要求支付装修款12万余元时,王某答复应当由在此房屋内经营的某传媒公司承担。传媒公司认为在该房屋装修结束后公司才成立,王某既不是公司的发起人,也不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陈某起诉王某和某传媒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判决由王某承担付款责任。

在为谁施工?

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任某,任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余某施工。工程竣工后,任某同余某办理结算,应付工程款60余万元。余某要求任某付款时,任某答复该工程是某建筑公司承包,应由某建筑公司付款。余某起诉某建筑公司和任某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具有相对性,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案例一中的李某急于成为某建筑公司的材料供应商,相信了雷某,向该建筑公司供应河砂,但是并没有同建筑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案例二中的陈某只是同王某协商房屋装修,而王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某传媒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陈某只是同王某建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案例三中虽然余某同任某直接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是某建筑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任某违法,应当同任某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法官提醒

市场经济活动复杂多样,树立法律意识必不可少。

首先,要有合同意识,在实施某个经济行为前,要同对方订立合同,弄清楚“我在为谁做事”,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没有弄清楚“我在为谁做事”,就不要急于实施,或者要积极止损;

其次,要有证据意识。在同对方交流特别是对合同进行变更协商的过程中,要尽可能通过书面材料、微信等可以留存文字的形式,以便留存证据;

最后,在完成工作后,要及时办理结算,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