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合同骗取补贴?绳之以法!

发布时间:2023-07-07 点击数量:2263

近日,远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通过虚假经营和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成功骗取了百万元“企业搬家”补贴和担保资金,最终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所有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基本案情

被告以招商引资为名与某地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注册成立公司。后与其它工厂、企业签订虚假的设备购销合同,通过虚假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经营假象,骗取百万元的“企业搬家”补贴,并通过上述手段向担保公司骗取190余万元的担保资金。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犯有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资金,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法官说

当前社会,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给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利益带来严重危害。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只能是作茧自缚,自作自受。个人权益不可被侵犯,国家的政策更不能被非法利用,莫要视国家的法律于不顾,使自己身陷囹圄。同时,人民法官呼吁大家警惕“合同”陷阱!共建构造和谐、诚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