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让出院我偏不 扩大损失受害人自担

发布时间:2021-07-30 点击数量:654

近日,远安法院速裁庭审理了2020年发生的同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两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两案原告田某慈、田某英均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后在远安县中医院接受治疗,田某慈住院97天,田某英住院59天。诉讼中,被告人保财险某公司提出抗辩,认为两原告住院时间过长,可能存在“挂床”现象,主张对两原告超出合理治疗时间产生的额外费用不予赔偿。经过调查,两原告虽然不存在“挂床”,但均存在医院通知可以出院,与被告向某达成合意后,仍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致损失扩大的情形。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由两原告和被告向某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遭受人身损害后,不少当事人因伤住院,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既然自己受了伤,想住多久的院就住多久,反正最终钱也不用自己出,其实不然。赔偿义务人仅赔偿合理治疗范围内产生的费用,对于因受害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扩大部分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因此,受害人还是应该理性看待住院问题,应结合医院医嘱和自身身体恢复情况合理决定住院时间,切莫因小失大,变受害人为担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