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电话号码 店主为何获刑
擅自出售他人电话号码,违法了!
近日,远安县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梳理
2019 年 8 月至 2021 年 7 月,80后被告人谭某某在经营远安县某镇一通讯专营店期间,在为客户提供办理电话卡、话费充值、流量充值等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将客户的电话号码及短信验证码,通过9 个微信群和昵称为“客服”、“香帅”等 7 个微信号出售给他人,用于在淘宝、京东等 APP 注册账号,共计非法获利 17132.22 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部退赃。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谭某某于2021年8月15日由远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判决理由
被告人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