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 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0-11-20 点击数量:577

11月19日上午十点半,远安法院副院长宋方权在该院音视频调解室成功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此案被告汪某以房屋漏水多次找物业公司解决未果为由,认为原告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拒绝交纳物业费。因被告全家常年在广东务工,无法来到现场参与调解,经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决定进行视频调解。调解过程中,宋院长深入浅出,用朴素的话语对该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当庭履行支付物业费,原告撤回起诉。至此,该院近期新收的一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全部得以妥善解决。物业合同审理_副本.jpg


那么,物业服务不到位存在瑕疵,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呢?按照合同法的一般精神,物业一方根本违约时,作为合同另一方的业主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而什么叫作根本违约呢?也就是物业未履行合同义务达到一定程度,即严重不履职的行为。物业服务一般包括公共卫生、绿化维护、治安管理等,只有在物业完全不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严重不达标的情况下,业主才能拒交物业费。批物业纠纷案,业主多是基于房屋漏水、垃圾未及时清理、小区有贴小广告等原因而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存在瑕疵,以此拒付物业费。但是这些尚不构成物业根本违约,也就不能作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在此,要提醒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不能以消极的拒绝缴纳物业费来对抗。这样既无合法依据也非明智之举,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