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家暴日丨对家暴说“不”

发布时间:2024-11-25 点击数量:724

每年11月25日被联合国确立为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

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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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耿某与曹某于2011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于2014年生育一子曹某某。婚后夫妻间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9月、2016年5月,申请人耿某先后两次被曹某打伤。2017年9月23日,耿某又被殴打致伤,在医院住院治疗4日。在恐惧和不安的笼罩下,耿某遂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耿某因多次被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其申请事项及证据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条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曹某对申请人耿某实施辱骂、恐吓、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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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暴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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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遭受家庭暴力,请这样做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下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8.受害人的陈述。

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申请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2、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含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关联权威案例 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暴力披上“家”的外衣仍是暴力!

如遇家暴

请拒绝沉默、保留证据

勇敢地用法律保护自己

向一切家庭暴力说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