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民法典有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15 点击数量:484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卢某以经营公司周转为由向发小姜某两次借款,均如期归还。2018年10月,被告卢某再次以相同理由向姜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在姜某多次催要下,卢某分次偿还了部分欠款后便未再偿还借款本息。无奈,姜某向远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及其妻子袁某共同偿还借款。

远安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上述借贷事实,另查明,该笔债务形成于卢某与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笔债务是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的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该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卢某,其妻子为公司的监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