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人的乌龙事件

发布时间:2021-10-27 点击数量:679

近期,远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赌博罪案件,被告人赵某被捕获刑竟是由自己的一通报警电话引起。

2020年10月12日晚,向某等三人(均已判刑)邀约杨某等四人在家中进行“炸金花”赌博活动,被告人赵某按5%的日息“放码”给其中三人共计38000元用于赌博,并获得利息2000元。后赵某因“借款”未收回于2020年10月14日报警,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原本自以为是受害者的赵某就这样落入了法网。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获得的2000元利息实际为“砍头息”,应定性为违法所得。被告人报警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赵某以赌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涉案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赌博罪(第三百零三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聚众赌博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并不是说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坐下打牌就属于聚众赌博,只有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特定情形,才属于聚众赌博。

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把握好娱乐与赌博的界限,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