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违法,立即收监!

发布时间:2021-12-06 点击数量:981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啸霄一行到宜都市司法局办理撤销缓刑案件.jpg

近期,远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啸霄一行到宜都市司法局办理撤销了一起危险驾驶罪缓刑案件,并商请当地公安及司法部门共同完成了罪犯交接工作。

案情简介

今年8月23日,罪犯杜某因危险驾驶罪经远安县法院审判后,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

缓刑期间,11月12日凌晨,杜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宜都市园林大道与体育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杜某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宜都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杜某的缓刑。

法院审理

该院认为,罪犯杜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终裁定:

一、撤销判决书对罪犯杜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杜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提醒

该案中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杜某肆意妄为,社区矫正期间再次饮酒犯罪(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认为“大墙之外无约束”,错失了改过自新机会。

承办法官再次提醒大家,要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文明驾驶习惯,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提醒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配合执行机关完成矫正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