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邻里之间如何正确“让路”?
近日,远安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邻里间健康权纠纷案,案件双方因通行道路避让产生矛盾,被告高某最终被判决赔偿原告黎某损失。
黎某与高某系邻居,2020年9月18日上午,黎某门口的禾场系高某出行的必经之路,因黎某在其家门前的场地上晒玉米未留出必要的通道,致使高某驾驶摩托车进出时不能正常通行。高某和黎某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后,高某将拖拉机停放至黎某的禾场上,矛盾进一步激化。黎某对高某进行辱骂,恼羞成怒下高某用竹耙殴打黎某的左大腿至轻微伤。黎某受伤后,被送往远安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大腿皮下血肿及皮肤软组织挫伤,治疗费4000余元。
远安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高某因通行问题与黎某发生纠纷之后,未采取理智且合法的方式处理,而是将拖拉机停放至黎某禾场至矛盾激化,在黎某对其进行言语辱骂时,亦未控制自己的情绪,合法的维权,而是殴打黎某,其对黎某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黎某与高某相邻而住,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即使在自家生产期间,亦应当为高某提供必要的通行之路。同时在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其亦应当控制自己的情绪,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而非辱骂高某,因此黎某对矛盾的引起及激化亦有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该院认定原告黎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高某承担60%的责任。
由于本案纠纷发生在2020年9月,该院适用了当时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5000余元,并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其中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案中无论案件双方对错多少,高某都应为其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事实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邻里纠纷可通过沟通协商、村委会调解等许多合法方式解决,保持理性,互相之间正确“让路”,切莫一时冲动,两败俱伤,破坏邻里感情的同时还要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