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协议已约定,债务已公证,还钱咋还找我?

发布时间:2023-03-21 点击数量:970

当债权人找上门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时,却发现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婚姻无法延续早已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该债务由一方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这样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我与小高离婚5年了,离婚协议也写清楚了,房子归他所有,房贷由他偿还,并且我们也做了公证,这个房贷跟我没有关系。

2016年后我跟银行、小高、不动产登记中心都没有联系。我尊重银行提出的要求,房子回收还是变卖我都没有异议,唯一的要求是撇清和我的关系。

小高和小雪在我行贷款26万元,并以房子作为抵押,我行已经给二被告发放贷款,二被告应按时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

虽然房产证上写的只有小高一个人的名字,但是我方认为被告小雪作为共同贷款人,该偿还义务应当承担。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1日小高(化命)、小雪(化名)夫妇以购房为由向银行贷款26万元,并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2017年10月9日小高、小雪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本案房产归小高所有,房贷由小高偿还。

2020年5月15日小雪配合小高办理完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同时也向某公证处申请出具了公证书,再次明确了本案房屋归小高所有,剩余房贷由小高偿还。

2021年6月起,小高在银行贷款合同履行中多次违约,已连续十几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某银行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某银行向小高、小雪发放贷款后,被告小高、小雪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小高、小雪截止2020年7月已累计13期未按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对被告小雪的辩称,其与被告小高已协议离婚,约定了本案贷款购买的房子归被告小高所有,并协助小高办理了房产登记,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小雪与被告小高之间关于房产及债务归属的约定,不能对抗其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作为共同借款人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于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小高、小雪向原告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是二者意思自治的体现,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离婚而消除,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因而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应妥善处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