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1-10-18 点击数量:486

近期,远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在远安县旧县镇经营某卤菜店,在生产卤制鸡爪、鸡腿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销售违规卤制品金额约4500元。经检验,其违规卤制品中亚硝酸钠的残留量分别为462mg/kg(第1次检验鸡爪中含量)、167mg/kg、215mg/kg(第2次检验鸡腿、鸡爪中含量)。

据悉,国家强制性标准中规定,肉制品生产中,单独使用亚硝酸钠最高限量为0.15g/kg;成品残留量量不得超过30mg/Kg,王某制作的卤制品中亚硝酸钠的残留量严重超标。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民以食为天,近年来,随着远安县域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数的不断增多,远安县法院坚决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用法律利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障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促进县域群众树立科学的食品消费理念,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