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排除妨害?环保普法?都在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在开庭。”2月8日上午9点30分,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正式开庭审理。
案件详情
2022年底,远安县法院茅坪场人民法庭收到了一份起诉书,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和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被告谭某及其亲属早年间在位于漳河边的荒地上(小名放牛淌)开荒种植,逐渐形成了一块0.5亩左右的开荒地,原告陈某认为开荒地位于其林权证范围内,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2016年起被告及家人开始外出务工,2022年春天原告在争议开荒地上种植了各类经济作物,同年7月被告返回家中,在该开荒地上喷洒农药,致使原告的经济作物死亡,使得双方未化解的矛盾再次升级。村委会组织多次调解,双方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林地损失费、药材损失费、经济作物损失费合计11120元。
案件审理
考虑到争议土地位于漳河边,开庭前,法庭邀请了远安县水利局、茅坪场镇林业站、长荣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明确争议土地的性质,发现该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属国家所有。在实地勘查过程中发现在漳河边开荒种地的百姓还有很多,百姓们也十分关注该案的审理情况,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茅坪场人民法庭决定到长荣村村委会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说:“2022年7月,被告回家,将我的药材幼苗和经济作物全部药死,我要被告赔偿我的损失我打农药是除草的,我不知道是药材,我没得错,我不赔偿”。
被告说:“争议地是我的烟火山,而且我的林权证中也写明了东至漳河边为界,我对该地有使用权争议地是我父母开垦的,后兄弟分家,父母将该地分给了我,我对该地享有使用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化法言法语为方言方语,一口接地气的远安话让原、被告双方明白故意损害他人财物,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侵权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根据庭前调查材料,告知双方当事人,涉案争议土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而非原告林权范围,通过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均表示相互理解,并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该案中,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现实中的相关案例,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普法宣传,帮助老百姓厘清林权、耕地与河道的边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防护堤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根据相关部门的现场确认,漳河沿线邻水的大多数开荒地均属于河道的管理范围,属于国家所有。要正确理解林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河边的含义,正当的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告诫村民们应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切莫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非法捕捞野生动物或在河边喷洒农药等有毒物品,共同维护河道的安全,并号召村民们积极参与漳河治理与保护,共建和谐美丽家园。
下一步,远安县法院将以人民法庭为载体,继续大力推进以“巡”释法、以“巡”普法,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守法,不断提升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护好远安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