凋落的牡丹
牡丹公司(化名)的老杨目前有三件烦恼事:一是库存近万公斤的酿制白酒三年多了还没有销售出去;二是停产已经三年多的酒厂不知道什么时间可以恢复生产;三是村委会目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腾退房屋,公司即将面临困境。
案情简介
事情还得从七年前说起。
2015年
老杨经有关部门牵线搭桥,同村委会订立合作协议,共同发展油用牡丹种植项目。老杨为此成立牡丹公司,负责投资120万元采购牡丹苗木指导种植,村委会负责从村民手中流转2000亩土地种植牡丹发展牡丹产业。老杨同村委会共同发展牡丹综合产业促进了该村脱贫致富,同时,老杨也获得了赢利。
该项目获得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也获得政府扶持政策和资金。为实现酿酒目标,老杨成立的牡丹公司又从村委会承租厂房,再次投资近百万元修建、购买酿酒设施及设备,双方合作前景看好。
2016年到2019年期间
牡丹公司同村委会在合作中虽然出现一些磕磕碰碰,但是项目发展还是总体较为顺利,当地农民得到了实惠,村委会获得了发展,牡丹公司也酿制了上万公斤的牡丹酒。
2020年初至2022年初
这一年,双方的合作开始出现问题导致难以为继。村委会将流转的土地交还给了村民没有再种植牡丹,牡丹公司也封火闭灶没有再酿酒。三年来,牡丹公司的酿酒设施早已布满灰尘,目前尚有近万公斤的牡丹酒等待销售。
2022年11月
村委会起诉牡丹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的房租30000元并腾退房屋。牡丹公司抗辩因村委会尚欠2万余元的酒款未付应予抵销,公司现在租赁的是徐某的房屋,已经把房租直接支付给徐某,村委会无权要求公司腾退房屋。
法院查明村委会于2016年初租赁徐某的部分房屋后,将徐某原搭建的大棚和小屋改建为封闭式厂房,连同租赁的住房一并出租给牡丹公司用于开办酒厂,村委会与徐某的租赁合同以及村委会同牡丹公司的租赁合同均于2022年2月到期。此后,村委会未再同徐某订立租赁合同。
2022年3月
徐某同牡丹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将前述合同涉及的房屋出租给牡丹公司用于开办酒厂,牡丹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租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牡丹公司应否向村委会支付租金;(二)牡丹公司是否应当腾退厂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双方于2019年3月订立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牡丹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000元租金。关于牡丹公司辩称应当用村委会拖欠的酒款2万余元抵销租金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牡丹公司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牡丹公司仅提供了某村干部个人出具的欠条,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村干部系代理原告村委会所出具,牡丹公司可以就欠条另案主张权利。
关于牡丹公司是否应当腾退厂房。村委会主张被告腾退的请求权基础是,村委会对案涉厂房享有足以排除他人占有使用的物权。就案涉厂房,牡丹公司先后同村委会及案外人徐某分别签订了两份主体不同的租赁合同,且牡丹公司实际向案外人徐某支付了2022年3月以来的租金,并占有使用案涉厂房至今。案涉厂房的物权归属在村委会与案外人徐某之间尚存争议,即村委会的请求权基础权利待定。鉴于案涉厂房的物权归属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村委会若认为其对案涉厂房享有物权可以在确定厂房权属后再另行主张有关权利。
法官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牡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村委会支付租金30000元,并驳回原告村委会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