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不履行 收监执行原刑期
发布时间: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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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坪一男子因犯罪被法院判刑,缓期执行。然而,在缓刑期内,该男子不仅烧毁告知书,还不接受社区矫正。近日,远安县法院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2021年1月26日李某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判决书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
然而,2021年12月14日,远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派员至李某家中,通知其到该局报到时,李某却拒绝签收社区矫正报到告知书,并当场烧毁告知书。远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1日以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到为由,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李某的缓刑。
本院受理该案后,再次告知李某应接受社区矫正,但李某无正当理由,仍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