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烟花炸伤眼 法院判决终获赔

发布时间:2021-07-26 点击数量:1391

7月26日,远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劣质烟花致人受伤案件,经法院判决被侵权人顺利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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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茅坪场镇某村村民周某为女儿办升学宴,邀请邻居李某帮忙燃放客人带来的烟花爆竹。李某在燃放客人谢某带来的烟花时,因该烟花未直飞升空,横飞将李某眼睛炸伤,导致其右眼失明,构成七级伤残。李某遂将周某夫妇、事故烟花经销商汪某、事故烟花经销公司及事故烟花生产公司诉至远安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周某夫妇、事故烟花经销商汪某及经销公司均辩称,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烟花质量问题,应由烟花生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事故烟花生产公司辩称:原告受伤的具体原因不明,存在操作不当行为,另外,没有证据证明燃放烟花是缺陷产品,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责任没有事实根据。承办法官结合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锁定事故烟花生产销售渠道,确定事故烟花由被告烟花公司生产。同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事故烟花存在质量缺陷,且公司未就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向法庭举证,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院判决事故烟花生产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53928.98元。原告放弃向周某夫妇、事故烟花经销商汪某、事故烟花经销公司主张权利。

判决后,承办法官经多次电话沟通协调,烟花生产公司主动赔付到位,李某顺利拿到赔偿款。为了表示感谢,李某特地向承办该案的远安法院民事审判庭送来锦旗:“因为这事跟邻居也差点闹掰了,为了我的事法官们跑前忙后的协调沟通,案子都判完了还要帮我向公司催促要钱,真的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