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不可为 伤人害己又获刑
6月2日,远安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女,殁年74岁)当场死亡。经检验,曾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致急性脑机能障碍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因双眼视力妨碍安全驾驶,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万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故,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交通事故猛于虎,安全警钟要长鸣!酒后驾车酿成的事故比比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承受身体伤痛,驾驶员要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三重责任,严重的会带来几个家庭的悲惨命运。为了您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家庭的幸福美满,请驾驶员们为自己负责,为家庭负责,为社会负责,远离酒驾,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共建平安和谐幸福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