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三年后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是否该支付?

发布时间:2021-08-24 点击数量:446

近期,远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受伤职工三年后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拒绝支付并将该职工诉至该院。

被告汪某为原告宜昌某木制品公司职工。2018年9月,汪某参加公司举办的运动会时受伤,治疗后被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三年后,汪某通过仲裁要求公司他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41408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汪某现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辞职,时隔3年后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并无法证明其所作鉴定是2018年在公司所受伤害,故应当驳回汪某要求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

法院认为汪某于2018年9月,因内固定取出原因,在伤情相对稳定后才于2021年3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此时更能够反映出被告是否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汪某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在一年内申请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公司支付被告汪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41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