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拖欠货款,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基本案情:2021年2月,张某向刘某赊购一批货物,价值万余元,张某当场出具欠条,承诺同年年底前还清货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要,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张某支付全部货款,并从承诺还款截止日起按照年利率5.325%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裁判结果: 经远安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为被告于一年内按月分期偿还货款至清偿,并按照年利率5.325%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法官释法: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遵守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中,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5.325%支付逾期利息是在违约行为发生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基础上加计50%得出的,即3.55%×(1+50%)=5.325%,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人不信,则不立”,诚实守信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诚信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帝王条款”,在买卖关系中,诚信原则尤为重要,买卖双方要讲究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价值作用,对于引导树立正确的诚信观、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