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流”赌博网站,开设赌场共犯!
千万不要以为没有建立赌博网站,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只是帮忙发发广告、发展会员,“开设赌场”就跟自己没啥关系。近日,远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开设赌场罪”案件。
基本案情:2016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王某某先后组织招募被告人董某某等人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形成以王某某为首,董某某等3人为“小组长”,其余15人为业务员的构架明确、规模庞大的犯罪团伙,并将某小区作为窝点,以在“抖音”“快手”等手机短视频APP中发布视频的方式为赌博网站平台“引流”。该犯罪团伙以赌客在赌博网站中亏损的金额按比例抽成获利。被告人董某某等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退赃44万余元。
法院审理:本案四名被告人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的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依法对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等四人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金,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董某某宣告缓刑。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
上述案件中,董某某等人虽然没有直接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但为赌博网站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的服务,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
其实,有许多为赌博网站提供各种支持的人,都清楚自己的行为,但是在高额收益的巨大诱惑下,他们自欺欺人的认为,自己不是赌博网站的建立者或者管理者,也没有担任代理,肯定不会被定罪,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法律。开设赌场不仅害人害己,还严重影响社会风气,为赌博网站做推广,无异于为虎作伥,都应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