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好好说!任性男子因放火罪被判刑
3月18日,远安法院审结一起放火罪案件,被告人以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52岁韩某系远安县花林寺镇三孔村村民,其因相关诉求未能得到满足,对村干部心存怨气,意图放火烧村委会并自杀。韩某于2020年10月25日购买了油壶、汽油,并自制引燃物,次日上午,韩某携带汽油等物至三孔村村委会办事大厅,手持打火机准备点火时被在场工作人员劝阻,后被赶来的民警制服。
庭审中,韩某对自己放火一事没有异议,但其辩称自己没起心烧村委会,只是想去吓唬村委会工作人员。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予以采纳;对辩护人之有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韩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法官普法: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法官提醒:法治社会,请大家知法守法,遇事冷静处理,有话好好说,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