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遗产继承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3-04-27 点击数量:820

遗产继承极易引发矛盾,面对利益诱惑,不少骨肉亲情不惜撕破脸皮、对簿公堂。

近日,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原被告作为同胞姐妹,因为父亲死亡后的抚恤金分配问题闹上法庭。父亲留有遗嘱载明,身故后包括抚恤金在内的全部财产由被告继承,被告也认为自己尽到了父亲晚年的赡养义务理应分得父亲的全部财产。而原告认为自己同样是父亲的女儿,且之前尽到了对母亲的赡养义务,理应享有和被告同等的继承权。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先是向原被告释明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故遗嘱中关于抚恤金分配的内容无效。然后在背对背调解、向证人调查取证完成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反复强调血浓于水,以情动人,希望双方各让一步,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综合考虑履行赡养义务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抚恤金扣除丧葬费用后由原告分得45%,被告分得55%。

像本案中出现的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时并不少见,下面我们就来聊聊遗产继承那些事儿。

死亡抚恤金是遗产吗?

死亡抚恤金是自然人所在单位在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者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因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自然人去世之后才发生的,不应属于死者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应以与死者关系密切程度确定共有人,以便后续进行分割。

前后两份遗嘱互相矛盾,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当存在多份遗嘱且相互冲突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排除无效遗嘱后,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何为一份有效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