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归谁管
近期,远安法院裁定移送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并就离婚诉讼管辖权问题作了解释说明。
案件简介
原告柳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8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9年1月7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20年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虽然没有离婚,但是双方仍然不能和好,分居长达一年,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虽然在远安县,但是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自己就已经在宜昌市东山开发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远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案件移送由居住地的宜昌三峡坝区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解析
该案中,被告李某提交的宜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苑街道城东社区居委会和廖家湾社区居委会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户籍登记地虽然为远安县鸣凤镇双利村2组,但是早已在宜昌城区工作、居住和生活,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今,先后在宜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东大道和厦门路居住生活超过一年。按照以上法律规定,最终,该案裁定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移送宜昌三峡坝区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使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实施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诉,是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与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和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而且“原告就被告”原则中有明确补充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针对一般地域管辖权问题,当事人可在申请诉讼之前作适当的了解,节省诉讼时间的同时免除不必要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