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法院反映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效益不佳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9-06-12 点击数量:460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土地承包方在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由此产生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远安法院通过审理近二年来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发现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土地集中流转。一般采取由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交给村委会或者村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集中对外流转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由村委会或者村专业合作社统一同有关企业或个人签订流转合同,收取价款,承包方向村委会或者村专业合作社领取流转价款。二是流转期限较长。基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的特点,土地流转期限一般相应也较长,短的五年,长的十年,甚至有的长达十年以上。三是土地利用多样化。有关企业或个人取得流转土地后,根据各自的需要来进行综合利用,有的连片种植大棚蔬菜,有的连片种植莲藕,有的连片开挖池塘养殖泥鳅龙虾等。四是产生纠纷后涉及人员较多。一般由村委会或者专业合作社每年年底前将收取的土地流转价款支付给各承包方,如有关企业或个人不能按时支付价款,将一定程度造成承包方家庭人员生活困难,众多承包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

该院建议:一是慎重选定流转对象。特别是对有关企业或个人的经营能力和经济能力要事先考察好。因为流转期限一般较长,只有具备较好经营能力和较强经济能力的企业或个人才能长期经营,不能为了急于流转而降低有关标准,建议当地政府参与共同考察选定。二是签订好土地流转合同。在流转合同中要对经营方式、经营项目、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有关重要事项约定清楚,避免流转期内出现经营权人改变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后产生矛盾无据可依,建议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拟定有关合同。三是确定合适的发展项目。基于土地流转合同期一般较长的特点,要将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的发展项目和本地实际相结合,发展合适的农业生产项目,增大共同抗风险能力,避免经营权人出现经营困难后的撂荒现象。四是适当收取履约保证金或复垦资金。土地流转后,经营权人将土地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管理使用,各承包户原来承包的土地界址不复存在;有的原来是旱田改成了水田,有的被开挖成了池塘。如果企业或个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经营或合同期满,势必出现重新确定界址和复垦等问题。没有必要的履约保证金或复垦资金,恢复原状将出现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