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保报了医疗费,还能向侵权方再要吗?远安法院案例明确答案

发布时间:2025-11-17 点击数量:525

“医保已经报了部分医疗费,我还能找肇事方要这部分钱吗?”生活中,不少交通事故受害人会有这样的疑问。近日,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给出了明确答案:医保报销的医疗费与侵权赔偿款不可重复主张,已报销部分需依法返还医保基金。

19b319b3e71d438f524ab38b1d6d2fff.jpg

去年6月,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小高和小吴的平静生活。当时,小高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与超速行驶的小吴所驾机动车相撞,导致小高多处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高因逆向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吴因超速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后,小高住院治疗产生11万元医疗费,其中部分费用按责任比例由医保基金报销;后续在卫生院治疗时,未划分责任的医疗费则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因伤情较重、总花费较高,小高随后将小吴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全部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已经用医保报过的钱,不能再重复要赔偿。”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小高通过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属于“重复主张权益”,不应纳入赔偿范围。这一争议点,也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下判,而是先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交通事故中依法应由第三人(即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若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小高用医保报销的医疗费,本质是医保基金的“先行垫付”,而非“额外福利”,不能以此为由再向小吴、保险公司重复主张。

最终,在法官的明理释法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小高合理损失(扣除医保已报销部分);同时,将本应由小吴承担的医保报销费用,直接支付给当地医疗保障局,由医保基金收回先行垫付的款项。至此,案件既保障了小高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医保基金的公共属性。

“小法徽”提醒

1. 医保报销≠“额外补偿”:交通事故中,若医疗费应由侵权人承担,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受害人不能再就该部分费用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重复索赔,否则可能涉嫌不当得利。

2. 侵权责任不“因医保减免”:即便受害人用医保报销了医疗费,侵权人仍需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义务,只是赔偿款需优先返还给医保基金,而非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3. 理赔需留“清晰凭证”:发生事故后,要妥善保存医疗费票据、医保报销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避免因证据不全导致理赔纠纷,确保权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