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参加公司年会受伤, 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3-06-06 点击数量:1286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年满63岁的刘某到某服饰公司工作。2022年1月21日,服饰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前往某酒店大餐厅内召开年会和聚餐。就餐结束后服饰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到该餐厅前面的一个平台上进行集体拍照,刘某在走上平台时,因人员拥挤不慎摔倒在地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检查住院治疗。刘某被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起诉要求服饰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服饰公司认为在举行年会中已经尽到活动组织者的义务,酒店在提供服务场地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申请追加酒店承担责任。酒店认为刘某受伤是服饰公司组织不力、人员拥挤造成,与酒店无关。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判决服饰公司对刘某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服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年满63岁,到服饰公司工作,同服饰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刘某参加公司年会受伤,该年会与劳务具有关联性,是劳务活动的延续,刘某的受伤属于因劳务受伤,同服饰公司构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服饰公司作为接收劳务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多人走上平台造成拥挤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造成存在一定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服饰公司年会活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未参与年会活动的组织与安排,刘某也并非因餐厅平台存在安全问题而受伤,对刘某的损害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