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的“签单”

发布时间:2021-10-21 点击数量:502

近期,远安县法院判决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程某利用假名任性“签单”,妄图逃避餐饮欠款,最终……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程某多次在原告鸣凤镇某餐馆用餐并以“陈建平”名义签单赊帐,消费金额累计为2962元。后原告找被告催收未果,原告于2021年8月报警。因被告未支付原告进餐费,故引起该案诉讼。

该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签单明细、远安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催款通话录音等证据,结合委派调解组织出具的诉前调解复函和接待笔录,认定被告程某多次在原告处消费未付款的事实。原告为程某提供餐饮服务后,程某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支付原告餐饮服务费的义务,程某拖欠餐费拒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该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程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进餐费296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类案件虽已判决,但却并不代表案件的结束,后期我们将继续跟踪案件情况,必要的时及时进入执行程序,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该案承办法官王莉娟说道。

据悉,被告程某截至目前并未履行支付义务,案件将转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