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禁毒宣传月】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远安法院判决,2人获刑!
为打击和惩处毒品犯罪,2022年5月,远安县法院依法对两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两被告人均未上诉。
基本案情
案情一:被告人石某曾于2018年7月被宜昌市西陵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间,被告人石某为牟取利益,又先后向付某等4人贩卖毒品,共计49次,涉案金额30730元,涉及毒品主要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案情二: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廖某在其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花园小区的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共计6次,涉及毒品主要有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
法官说法
被告人石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被告人廖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所吸食毒品,他们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无论是贩毒还是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涉毒人员都在自我毁灭的同时,破坏了自己的家庭,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的威胁,必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毒品是人类社会公害,百害而无一利,在此提醒大家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